| 光緒十二年 (西元1886年,民前26年) |
正式設立保、甲、戶(現制之里、鄰、戶),每戶分發張貼紙牌(即門牌),記載戶主(戶長)姓名及人數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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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明治三十一年 (西元1898年,民前14年) |
於警察官吏派出所內設置「保甲聯合會」,並雇用保甲書記(現戶籍員)負責承辦戶籍登記業務,始真正有戶籍之開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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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明治三十六年 (西元1903年,民前9年) |
戶口登記,編查工作統歸警察掌管。 |
| 明治三十九年 (西元1906年,民前6年) |
台灣戶籍始自明治三十九年建制,分為本籍人口及寄留人口,設有戶口調查簿、正、副簿,分別由警察辦理戶口調查,戶籍登記即由鄉、鎮保甲事務所書記辦理。 |
| 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(西元1931年) |
(民國政府地區)我國戶籍法於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公佈。 |
| 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(西元1934年) |
(民國政府地區)戶籍法施行細則於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,但未施行。 |
| 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一日 (西元1946年) |
台灣自光復後開始編造清查簿(表),並於同年設置戶籍課隸屬鎮公所掌理戶政工作,受理民眾各項戶籍登記,開始有設籍登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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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三十六年 (西元1947年) |
核發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|
| 民國五十五年 (西元1966年) |
開始配賦身分證統一號碼。 |
| 民國五十八年 (西元1969年) |
中央基於戡亂時期嚴密戶口管理。配合治安需要,試辦戶警合一制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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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六十二年 (西元1973年) |
正式將戶政業務由民政單位劃歸警察機關主管。並將鄉鎮市區公所之戶籍課改為各縣市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,隸屬各縣、市政府警察局。 |
試辦時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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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七十四年三月 (西元1985年) |
行政院組成「戶政資訊策劃小組」積極展開規劃工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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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七十六年四月 (西元1987年) |
核准選擇台北市中山區、台北縣新店市兩戶政事務所進行試辦。 |
|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 (西元1993年) |
試辦成功,正式實施。 |
推廣階段(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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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 | 八十四年六月 |
參與單位:內政部、台北市、高雄市等五十四個戶役政單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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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廣階段(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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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八十三年七月 | 八十五年六月 |
參與單位:台灣省政府、基隆市、台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市、台中市、台中縣、雲林縣、屏東縣、嘉義縣、高雄縣等三百三十三個戶役政單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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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廣階段(三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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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民國八十四年七月 | 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|
參與單位:福建省政府、新竹縣、苗栗縣、彰化縣、南投縣、嘉義市、台南市、台南縣、花蓮縣、台東縣、澎湖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等計三百六十一個戶役政單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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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政資訊系統電腦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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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迄今 | 全國連線作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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